Emergency relief 急難救助

申請資格
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居民,實際居住於台灣  大臺中地區與彰化縣市   為主要服務對象暫不受理其他地區服務!
為扶助家庭清寒或突發變故,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弱勢家庭或學生度過難關,提供救助,以達成階段性脫困目標或自立脫貧為目的。
本會救助範圍如下:
1.急難救助
2.醫療補助
申請人須同意本會及轉介單位為利救助評估及後續業務執行,進行電話訪問、家庭訪查、拍照、錄音、錄影或其他形式之個人資料蒐集,並於本社會救助金申請之目的的範圍內蒐集、處理或利用申請人個人相關資料,如申請人不同意提供前述個人資料或故意提供不實個人資料者,將不予受理申請。
來按本會將依照電話訪問、家庭訪查或其他本會能得知申請人狀況之訪查結果進行評估及審核,通過審核者本會將依個案情形提供救助。請申請人注意,提出申請不一定能獲本會救助,審查結果如通過救助者,將通知申請人撥款方式及日期;未通過者,將不另外通知申請人。
通過救助者,本會將依國稅局規定通報所得。
本會救助申請程序如下:
請申請人仔細閱讀本申請辦法,下載月星急難救助申請表或使用公家機關急難紓困相關表單。
本會不接受個人直接來案申請,欲申請補助者,請於家庭變故發生後,盡速透過了解家庭狀況的以下單位協助轉介,請轉介單位在申請表單蓋單位章或職章,未核章者恕不受理:
1.各縣、市府、鄉、鎮、區公所負責社會救助的單位
2.村、里辦公室
3.警察局、派出所
4.各級學校
5.經政府立案之民間基金會、協會,未經政府立案者轉介來案恕不受理。
6.醫院社會服務室
7.各級民意代表服務處
8.金可集團通報緊急員工須經相關主管核章
9.其他經本會同意轉介之單位或本會訪查員主動發掘
七、申請者請針對面臨的困難,提出書面證明以資佐證,如有以下文件者,請盡量檢附,將有助於審查(正副本皆可)
       1.全戶戶籍謄本
       2.申請人身分證
       3.存摺封面(請確定非法院強制扣款帳戶、救助專戶或靜止戶)
       4.中、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證明
      5.重大傷病核定通知單、身心障礙手冊
      6.國稅局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      7.國稅局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
      8.醫師診斷證明書及醫療、看護、安養費等較大額花費收據
      9.受災證明、車禍三聯單
      10.可資證明困境照片或其他文件、證明 
九、申請人將資料寄出前,請仔細閱讀本申請辦法,確認同意再提出申請,以避免事後產生爭議
十、填完申請表、檢附所需文件後,請就近以掛號寄至本會提出申請
十一、本辦法經本會核定公告實施,修訂時亦同